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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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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費用,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31條,農田水利會可以代收第28條和第30條規定的費用。根據相關資料,例如根據最高法院民國55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農田水利會的會費和工程費是向享有受灌溉或排水利益的會員徵收。同时,這些規定也需要由主管機關訂定,在內部使用費用的分擔和管理方面,屬於內部協議或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需要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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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31 條規定:「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費用,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 3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