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條規定之費用,得委託農田水利會代收。
根據農田水利會組織規程第31條,農田水利會可以代收第28條和第30條規定的費用。根據相關資料,例如根據最高法院民國55年度台上字第202號判決,農田水利會的會費和工程費是向享有受灌溉或排水利益的會員徵收。同时,這些規定也需要由主管機關訂定,在內部使用費用的分擔和管理方面,屬於內部協議或私法上之契約關係,需要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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