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 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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