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58 條
- 1.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 2.在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 3.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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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要求政府舉辦農業保險,以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並在農業保險法制定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分區分類分期試辦。
Q · 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規定政府要做什麼?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政府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充分利用,應舉辦農業保險。在農業保險法制定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的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農民團體辦理者,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其核心意義是把「事後同情式的天災救助」轉為「事前按損失理賠的保險」。
白話解讀
颱風過後站在被打爛的果園裡,多數農民第一個想到的是政府的天災現金救助。但天災救助賠的金額,常常連你實際損失的零頭都不到,它本質是「同情式」的補貼,不是按你損失算的賠償。這條法律補上的就是這塊缺口:要政府舉辦農業保險,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它還做了務實的安排,在農業保險專法制定前,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並可委託農民團體辦理。對你最關鍵的差別是:保了農業保險,災後拿到的是接近真實損失的理賠;只靠天災救助,你拿到的往往只是杯水車薪。而且政府通常會補助你大半的保費,這件事便宜到很多農民根本不知道。(本數據請以現行法為準)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是農業保險的政策授權與施政義務條文,課予政府舉辦農業保險的責任,並在農業保險專法制定前建立分區、分類、分期試辦的過渡機制,使農民得以將天災風險自純政府救助轉移至按損失計算的保險理賠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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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 58 條在規定什麼?▾
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並在專法制定前授權分區分類分期試辦。
Q2農業保險和天災救助差在哪?▾
救助是固定額度的同情式補貼,保險按實際損失程度理賠,賠付規模差一個量級。
Q3農業保險保費農民全額自付嗎?▾
通常政府補助相當比例保費,農民實際自付往往只是一部分。
Q4什麼時候可以投保農業保險?▾
須在各險種公告承保期間且災害發生前投保,事故後不予承保。
Q5農業保險法和第 58 條什麼關係?▾
農業保險法 2020 年制定後,本條的試辦授權多由專法接手落實。
Q6農民團體可以辦理農業保險嗎?▾
可以,本條明定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Q7理賠金額認定太低怎麼辦?▾
可要求保險公司提出計算基礎並申請複勘,以歷年產量收入紀錄佐證。
Q8保了農業保險還能領天災救助嗎?▾
須視個別險種與救助規定是否容許併領或如何銜接,逐案釐清。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農業保險 | 天災現金救助 |
|---|---|---|
| 性質 | 投保人花錢買的契約權利 | 政府基於同情給的補貼 |
| 賠付基準 | 按損失程度理賠,接近真實損失 | 按面積與品項的固定額度 |
| 成本 | 農民自付部分保費,政府補助一部分 | 免費,但金額有限 |
| 時間門檻 | 須災前、承保期間內投保 | 災後依公告申請 |
| 確定性 | 符合條款即依約理賠 | 受預算與認定影響,較不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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