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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農業發展條例 第 5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為安定農民收入,穩定農村社會,促進農業資源之充分利用,政府應舉辦農業保險。
  2. 農業保險法未制定前,得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辦法,分區、分類、分期試辦農業保險,由區內經營同類業務之全體農民參加,並得委託農民團體辦理。
  3. 農民團體辦理之農業保險,政府應予獎勵與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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