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協助農民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予獎勵或補助。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57 條規定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予獎勵補助,替擔保品不足的農民背書,讓借不到變借得到。
Q · 農業發展條例第 57 條在規定什麼?
政府須設農業信用保證制度替農民補擔保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7 條,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給予獎勵或補助。白話說,就是由公共資源設立保證基金,當農民拿不出銀行要求的足夠擔保品時,由基金當保證人替其向農會或銀行背書,讓「明明還得起卻借不到」的農民能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
想創業務農,常常卡在第一關:你沒有銀行認可的擔保品。你想種的地登記在父母名下、農機具銀行不收、剛起步又沒有信用紀錄,於是「明明還得起卻借不到」。這條法律就是為了拆掉這道牆而存在。它要政府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予以獎勵或補助,白話說,就是設一個基金,當你拿不出足夠擔保品時,由這個基金當你的保證人,替你向農會或銀行背書,讓你借得到經營農業所需的資金。對返鄉青農、想擴大規模的農戶、甚至農產加工業者來說,這條的價值不是「多一個選項」,而是「從借不到變成借得到」的那道分水嶺。
農業信用保證制度是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7 條建立的政策性融資輔助機制,由保證基金對擔保品不足的農民、農企業或農產加工業者提供信用保證,補足其向金融機構申貸所缺的擔保條件,以提高農業融資的可及性,並由政府給予獎勵或補助。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有機會。農業信用保證制度正是為了解決擔保品不足而設計,由保證基金替你向農會或銀行背書,補上你缺的擔保條件。申辦時務必一開始就主動提出要搭配信用保證,很多人因為不知道有這個機制,被一句沒擔保品打回票就放棄了,其實該追問的是能不能用保證來補。
不是。信用保證讓你借得到錢,但你還是借款人,還款責任在你身上。一旦違約,保證基金會先代償給銀行,之後再回頭向你追償。真的還款困難時,最聰明的做法是在違約前就主動找承貸機構協商展延,而不是等到被代償後再被追討。
信用保證(第 57 條)解決的是借不到錢的擔保問題,發生在申貸前;農業保險(第 58 條)分擔的是天災歉收的收入損失,發生在災損後。兩者目的不同,可以同時運用:用信用保證取得周轉資金,用農業保險守住收入底線。
由保證基金替擔保品不足的農民向農會或銀行背書、補上缺角擔保的政策性融資機制,目的是讓借不到變借得到。
規定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給予獎勵或補助,中央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借款人缺乏金融機構要求的足額抵押或擔保(如土地登記在父母名下、農機具銀行不收、無信用紀錄),導致核貸受阻。
指政府對保證制度運作給予的財政支持,例如保證手續費補貼、基金挹注等,實際內容以主管機關公告為準。
備妥營運計畫與還款來源 → 向農會信用部、全國農業金庫或承貸銀行申貸 → 明確要求搭配信用保證 → 確認保證成數與費率。
農業經營計畫、預計資金用途、還款來源說明是評估核心,整理得越具體核貸成數與利率談判空間越大。
需負擔保證手續費(依保證金額與成數計算)加上貸款利息,實際費率以保證機構與承貸機構公告為準。
若因擔保不足被拒卻未被告知有信用保證機制,主動引用第 57 條詢問可否適用;亦可向其他承貸機構比較條件。
前者由基金背書補擔保、適用擔保不足者;後者需有不動產或設備抵押。信用保證解決的是借不到的入門關卡。
| 項目 | 解決問題 | 適用時點 | 風險承擔 |
|---|---|---|---|
| 農業信用保證(第57條) | 擔保品不足借不到 | 申貸前 | 基金代償後向借款人追償 |
| 自有擔保品貸款 | 需有不動產或設備抵押 | 申貸時 | 違約由抵押物受償 |
| 農業保險(第58條) | 天災歉收收入損失 | 災損發生後 | 保險理賠分擔損失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為協助農民取得農業經營所需資金,政府應建立農業信用保證制度,並予獎勵或補助。
立法理由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二條移列,內容未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