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56條要求中央政府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並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農貸計畫、籌措分配農貸資金與建立融資輔導制度。
Q · 農業發展條例第56條在規範什麼?
中央須設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統籌農業金融政策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56 條,中央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負責策劃審議國家農業金融政策與農業金融體系,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則須依此政策訂定農貸計畫、籌措與分配農貸資金,並建立融資輔導制度。這是把農會、漁會信用部等末端金融通路拉進國家統一策劃監理的頂層條文。
你在鄉下農會信用部存的那筆錢,背後其實有一個你從沒聽過的國家級委員會在替它把關。這條法律做了兩件事:第一,要中央政府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專門策劃與審議整個國家的農業金融政策和體系;第二,要中央主管機關依這套政策訂定農貸計畫、籌措與分配農貸資金,並建立融資輔導制度。為什麼這對你重要?因為農會信用部、漁會信用部不是普通的鄉下小金庫,它們是受國家政策統籌監理的金融機構。這套架構正是 2003 年那場農漁會信用部風暴後,把分散、脆弱的農業金融拉進統一監理網的關鍵中樞。你存的錢安不安全、農民借不借得到合理的錢,都由這條線在頂層決定。
農業發展條例第 56 條為農業金融體系的頂層治理規範,要求中央政府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與體系,並由中央主管機關據以訂定農貸計畫、籌措分配農貸資金及建立融資輔導制度,構成台灣農業金融政策由國家統籌、農漁會末端執行的雙層架構基礎。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最大的差別是它屬於農業金融體系,由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政策、由專屬的農業金融主管機關監理,法源是農業金融法而不是一般銀行法的全套規範,服務對象也以農漁民為主。內行人提示:農會信用部的存款一樣納入存款保險保障範圍,這點和一般銀行相同,所以「鄉下小銀行不保險」是過時的誤解,真正該關心的是它的財務體質而非身分。
它不直接服務個別民眾,而是在頂層策劃與審議農業金融政策、農貸資金的籌措與分配、融資輔導制度的建立,等於替整個農業金融體系定調。內行人提示:你感受得到的農貸利率優惠、青年農民貸款額度、農會放款政策,源頭都是這層政策的延伸,看懂這條等於看懂農業資金為什麼長這樣。
中央依農業發展條例第56條設立、策劃審議國家農業金融政策與體系的頂層委員會,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兩件事:中央設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中央主管機關依政策訂農貸計畫、分配農貸資金、建融資輔導制度。
中央主管機關依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政策訂定、用以籌措與分配農業貸款資金的計畫。
農業金融自成體系,由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與農業金融主管機關統籌,法源是農業金融法,服務以農漁民為主。
受農業金融主管機關監理,存款保障爭議可循存款保險及金融申訴管道處理,政策面源自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
透過農漁會信用部申請,其放款條件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的農貸計畫與融資輔導制度執行。
農會信用部納入存款保險,可查中央存款保險公司投保機構名單確認保障額度。
從農業部農業金融主管機關公告及農會放款公告查,源頭是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的政策方向。
兩者存款都納入存款保險,安全性取決於個別機構財務體質,而非身分。農會受農業金融體系專門監理。
農業發展條例第56條是政策設立基礎,農業金融法是農業金融體系的專法,後者是前項委員會政策的延伸法源。
| 面向 | 農會信用部(農業金融) | 一般銀行 |
|---|---|---|
| 監理體系 | 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 + 農業金融主管機關統籌 | 金管會銀行局統一監理 |
| 主要法源 | 農業金融法 + 農業發展條例 | 銀行法 |
| 服務對象 | 以農漁民與在地社區為主 | 一般大眾 |
| 存款保險 | 納入存款保險保障 | 納入存款保險保障 |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中央政府應設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農業金融政策及農業金融體系;其設置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前項政策,訂定農貸計畫,籌措分配農貸資金,並建立融資輔導制度。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在當前金融自由化政策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宜就政策性、原則性事項予以策劃、審議,至於農貸計畫、農貸利率等實務細節,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原條文所定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事項中之「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項,目前係由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辦理。由於農業金融策劃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召集人,所置委員則指定為相關部會副首長、省級一級主管及對農業金融業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委員會位階應為政策性層次,而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則由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相關部會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委員會屬性偏向專業性及功能性。為期各就專司,分層負責,以提高整體行政效率,爰予修正,將原策劃審議事項中,屬政策性之「農業金融政策」及 「農業金融體系」兩項留歸中央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至於「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項,則劃歸中央主管機關所屬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策劃審議、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所定政策辦理事項。又個別農民取得所需生產資金尚有若干技術性困難,如保證條件及作業範圍融資輔導等,均有待協助輔導,爰併予規定,列為第二項。
一、條次變更。本條為原條文第四十一條移列。 二、在當前金融自由化政策下,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宜就政策性、原則性事項予以策劃、審議,至於農貸計畫、農貸利率等實務細節,宜由中央主管機關協調有關機關辦理。原條文所定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事項中之「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項,目前係由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專責辦理。由於農業金融策劃委員由中央銀行總裁兼任召集人,所置委員則指定為相關部會副首長、省級一級主管及對農業金融業有研究之專家學者,委員會位階應為政策性層次,而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則由本院農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兼任,委員由相關部會有關業務主管人員兼任,委員會屬性偏向專業性及功能性。為期各就專司,分層負責,以提高整體行政效率,爰予修正,將原策劃審議事項中,屬政策性之「農業金融政策」及 「農業金融體系」兩項留歸中央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策劃審議,至於「農貸計畫」、「農貸利率」及「農貸資金籌措分配」等項,則劃歸中央主管機關所屬農業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策劃審議、列為第一項。 三、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農業金融策劃委員會所定政策辦理事項。又個別農民取得所需生產資金尚有若干技術性困難,如保證條件及作業範圍融資輔導等,均有待協助輔導,爰併予規定,列為第二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