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71 條
休閒農場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變更用途或變更經營計畫者,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許可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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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休閒農場擅自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先限期改正,不改正罰6到30萬並按次罰,情節重大可廢止許可登記證。
Q · 休閒農場已經合法了,自己改用途會怎樣?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已許可的休閒農場若未報准就擅自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主管機關會先通知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者,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情節重大者,還得廢止許可登記證。重點在於:許可是動態綁定當初提報的用途與計畫,任何重大調整都要先報准。
白話解讀
拿到休閒農場許可不是終點,是進入了一個被持續盯著的狀態。這條管的是「已經合法」的休閒農場後來偷偷變樣的情況:你原本許可的是體驗教育,卻擅自改成餐廳、停車場、會館;或者你變更了當初提交的經營計畫,都沒先報准。後果是先被通知限期改正,過期不改就罰六萬到三十萬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時,更狠的一刀是「廢止你的許可登記證」,等於把你苦心經營的合法身分整個拔掉。對經營者來說,這條告訴你:許可是動態的,不是一次拿到就萬事大吉,任何重大調整都要回頭報准。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為休閒農場違規處罰規範,針對「已取得許可、但事後擅自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的休閒農場,採取限期改正前置、屆期不改處罰鍰並按次處罰、情節重大得廢止許可登記證的三階段管制,與同條例第70條規範的無照經營構成不同階段的責任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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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休閒農場改用途要報准嗎?▾
變更用途或經營計畫等重大調整須先報准,擅自變更會被限期改正、不改即罰。
Q2農業發展條例第71條罰多少?▾
屆期不改正處6萬至30萬元罰鍰,並按次分別處罰。
Q3什麼是情節重大會廢證?▾
擅自變更幅度大、屢勸不改或嚴重偏離許可內容時,主管機關得廢止許可登記證。
Q4第71條和第70條差在哪?▾
第70條罰無照設置休閒農場,第71條罰有照但超出許可範圍。
Q5收到限期改正通知怎麼辦?▾
期限內恢復原狀或補辦變更申請,是避免按次罰與廢證的關鍵。
Q6被廢止許可登記證可以救濟嗎?▾
處分送達30日內可提訴願,並積極提出已改善事證爭取從輕。
Q7別人的農場超出許可範圍能檢舉嗎?▾
可以,本條正是針對有許可但跑出框架的情形,蒐證後向地方主管機關檢舉。
Q8罰鍰不繳會怎樣?▾
依同條例第74條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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