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72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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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72條規定,依法承受耕地的農企業或農民團體擅自變更經營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
Q · 農地拿到後放著閒置沒用,會被罰嗎?
如果這塊耕地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5條承受的,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把耕地閒置不用,依第7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重點在於:承受耕地的法人享有用地特權,前提就是實際從事農業,閒置本身即構成處罰對象。
白話解讀
有一種「拿了好處不做事」的情況,法律特別在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當初是用第35條的程序、提報了一份「經營利用計畫」才被核准取得或使用耕地的。如果你拿到後不照計畫走,擅自變更計畫,或者更糟,把耕地閒置在那裡曬太陽不用,這條就罰你三萬到十五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按次處罰。背後的邏輯很硬:國家給你承受耕地的特權,是因為相信你會好好把地用在農業上,你食言了,就要付代價。這條跟第69條第二項是一組親兄弟,一個盯「擅自變更使用」,一個盯「不照計畫經營或乾脆閒置」。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72條為違反承受耕地履約義務的處罰規定。當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35條,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承受之耕地閒置不用時,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以確保享有承受耕地特權者實際從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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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地閒置不用會被罰嗎?▾
依第35條承受耕地的法人閒置即觸法,處3萬到15萬罰鍰並限期改正。
Q2農業發展條例第72條罰多少錢?▾
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並限期改正,逾期按次分別處罰。
Q3第72條和第69條差在哪?▾
第69條罰違反第36條擅自變更使用,第72條罰違反第35條變更計畫或閒置。
Q4什麼是經營利用計畫?▾
依第35條承受耕地時提報並經核准的農業經營計畫,是用地的合法前提。
Q5限期改正期限多久?▾
以主管機關通知為準,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每輪稽查都是新罰。
Q6誰會被第72條處罰?▾
依第34、35條承受耕地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
Q7罰鍰由哪個機關處罰?▾
依第73條,由直轄市或縣市農業主管機關處罰。
Q8罰鍰不繳會怎樣?▾
依第74條,經限期繳納屆期未繳,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_72 | art_69_2 |
|---|---|---|
| 違反的母法義務 | 違反第35條(經營利用計畫) | 違反第36條(耕地使用方式) |
| 處罰行為態樣 | 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耕地閒置不用 | 擅自變更使用(移作非農業用途) |
| 核心差異 | 沒照計畫做或根本沒做(不作為亦罰) | 用途跑掉(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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