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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7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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