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72條規定,依法承受耕地的農企業或農民團體擅自變更經營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處3萬至15萬元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
Q · 農地拿到後放著閒置沒用,會被罰嗎?
會。依第35條承受的法人閒置就罰3萬到15萬
如果這塊耕地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5條承受的,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把耕地閒置不用,依第72條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重點在於:承受耕地的法人享有用地特權,前提就是實際從事農業,閒置本身即構成處罰對象。
有一種「拿了好處不做事」的情況,法律特別在意。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當初是用第35條的程序、提報了一份「經營利用計畫」才被核准取得或使用耕地的。如果你拿到後不照計畫走,擅自變更計畫,或者更糟,把耕地閒置在那裡曬太陽不用,這條就罰你三萬到十五萬,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按次處罰。背後的邏輯很硬:國家給你承受耕地的特權,是因為相信你會好好把地用在農業上,你食言了,就要付代價。這條跟第69條第二項是一組親兄弟,一個盯「擅自變更使用」,一個盯「不照計畫經營或乾脆閒置」。
農業發展條例第72條為違反承受耕地履約義務的處罰規定。當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35條,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承受之耕地閒置不用時,主管機關得處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以確保享有承受耕地特權者實際從事農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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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這塊耕地是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第35條承受的,閒置不用本身就是本條的處罰對象,可罰3萬到15萬並限期改正、按次處罰。一般自耕農的自有農地閒置與此不同,本條專門針對享有承受耕地特權的法人。
第69條第二項罰違反第36條「擅自變更使用」,把耕地移作非農業用途;本條罰違反第35條「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也就是沒照核准計畫經營或根本沒在用。兩條對應不同母法義務,適用罰則與金額不同。
依第35條承受耕地的農民團體、農企業或農試機構閒置不用即觸法,處3萬到15萬罰鍰並限期改正,閒置本身就是處罰對象。
綁在承受耕地特權上的履約罰則,擅自變更經營計畫或耕地閒置者,處3萬到15萬並限期改正、逾期按次處罰。
依第35條承受耕地時提報並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的農業經營計畫,是合法用地的前提,變更須事前報准。
依第34、35條承受耕地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不是一般自耕農。
先確認是否確有閒置或擅變計畫,期限內復耕或依程序補辦計畫變更核准,留存證據,這是停損關鍵。
法定3萬到15萬區間,主管機關依違規情節裁量;逾期不改正每輪稽查按次分別處罰。
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訴願(訴願法第14條),主張閒置有正當事由者保留不可抗力或整地證據。
保留復耕照片、作物生長紀錄、農業投入單據、與核准經營計畫一致的使用事證。
第69條第二項罰違反第36條擅自變更使用(移作非農用),第72條罰違反第35條變更計畫或閒置,母法義務與罰則不同。
不適用。本條專門針對依第35條承受耕地的法人,自耕農自有農地閒置不在此條範圍。
| 比較面向 | art_72 | art_69_2 |
|---|---|---|
| 違反的母法義務 | 違反第35條(經營利用計畫) | 違反第36條(耕地使用方式) |
| 處罰行為態樣 | 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耕地閒置不用 | 擅自變更使用(移作非農業用途) |
| 核心差異 | 沒照計畫做或根本沒做(不作為亦罰) | 用途跑掉(移作他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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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違反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未經核准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之罰鍰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按次分別處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於依本條例許可取得耕地後之管理,對於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明定處以罰鍰。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於依本條例許可取得耕地後之管理,對於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將耕地閒置不用者,明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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