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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5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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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35條規定,農業法人承受耕地後,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也不得閒置不用。

Q · 農業法人買到耕地後,可以自己決定怎麼用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5條,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第34條許可承受耕地後,必須持續履行當初提報的經營利用計畫。想變更經營方式須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擅自變更即屬違反;把土地閒置不用、晾著等增值,本身也構成違反,不以另有不法行為為要件。換言之,承受耕地是一份附帶持續義務的特許,不是一次性的買賣。

白話解讀

買到了,不代表自由了。農業法人千辛萬苦通過第34條的審查、取得耕地之後,第35條立刻接上一條看不見的牽繩: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原本提報的經營利用計畫,也不得讓土地閒置不用。換句話說,當初你為了拿到許可寫的那份經營利用計畫,不是申請時的場面話,而是你往後必須持續履行的承諾。你說好要種高經濟作物、要做智慧農業,就得真的去做;想改做別的,要先報准;想把地晾在那裡等增值,更不行,閒置本身就是違反。這條的存在,就是為了堵住「拿農業之名取得耕地、實則囤地或挪用」的後門。看懂它,你會知道承受耕地是一份有持續義務的契約,不是一次性的交易。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35條為農地特許取得後的持續義務規範:依第34條許可承受耕地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未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不得擅自變更原提報的經營利用計畫,亦不得使耕地閒置不用,以確保農地實際投入農業經營、防杜假農業之名行囤地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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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法人買到耕地後可以隨便使用嗎?

不行。所有權雖移轉,但用途與經營仍被當初提報的經營利用計畫綁定,變更要先報准,閒置不用也違法。

Q2什麼是經營利用計畫?

是農業法人依第34條申請承受耕地時提報的農業經營藍圖(種什麼、怎麼經營),核准後即成為承受人必須持續履行的承諾。

Q3把承受的耕地閒置會違法嗎?

會。第35條明文禁止「閒置不用」,把地空著等增值本身就構成違反,不是「沒做壞事就沒事」。

Q4想變更經營利用計畫要怎麼做?

在動工或對外承諾前,備妥變更後計畫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取得核准函再執行。

Q5違反農業發展條例第35條會怎樣?

除可能面臨條例規定的處置外,更要注意承受許可可能被檢討、廢止,對企業衝擊大於罰鍰。

Q6農業發展條例第35條和第36條差在哪?

第35條管「經營利用計畫的變更與閒置」,第36條管「耕地不得變更使用」,兩條搭配限制承受耕地的處分彈性。

Q7微調作物種類算不算變更計畫?

界線在變更幅度,輕微調整與重大變更常有模糊地帶,拿不準時先函詢主管機關並留存書面回覆。

Q8承受耕地的持續義務有沒有時效?

本條為持續性義務,違規狀態存在期間主管機關均得查核處置;對處分不服應於送達次日起30日內提訴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是否需報准法律效果
依原計畫持續農業經營合法
重大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未報准)擅自變更,違反第35條
重大變更經營利用計畫(已核准)合法
耕地閒置等增值閒置不用,違反第35條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日本農地法第3条・第32条(農地の権利移動許可・遊休農地の措置)
🇰🇷 韓國농지법 제6조·제10조(농지 소유 자격 및 농업법인의 농지 소유 제한)
🇨🇳 中國土地管理法第37条(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用途管制)
🇩🇪 德國Grundstückverkehrsgesetz (GrdstVG) §§ 2, 9(Genehmigungspflicht beim Erwerb landwirtschaftlicher Grundstücke)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art. L331-1 et s.(contrôle des structures agrico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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