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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依前條許可承受耕地後,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不得擅自變更經營利用計畫或閒置不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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