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4 條
- 1.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 2.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 3.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之最高金額。
- 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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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開放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符合技術或資本密集標準並經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
Q · 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僅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且符合中央公告的「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才能承受耕地。申請須備經營利用計畫及規定書件,向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中央並會限制承受的區位、面積、用途及抵押權設定的最高金額。
白話解讀
第33條把私法人買耕地的大門關上了,第34條則在牆上開了一道窄門。但這道門不是給所有公司的:只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而且要符合中央公告的「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與標準,再經過申請許可,才進得來。流程也比一般買賣繁複得多:你要備妥經營利用計畫和規定書件,向耕地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由它核轉中央許可、核發證明文件,你才拿著這張證明去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更關鍵的是,中央會依當地農業發展情況限制你能買的區位、面積、用途,連你在這塊地上設定抵押權的最高金額都會被框住。看懂這條,你會明白:農業法人取得耕地不是買賣,是一場帶著經營承諾的審查。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為私法人承受耕地禁令(第33條)的法定例外,建立「特許承受制」:限定主體(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限定資格(技術或資本密集類目)、限定程序(經營計畫審查、核轉許可、核發證明),並對承受後的區位、面積、用途及抵押最高金額設定上限,是農業企業化與防止農地資本炒作之間的制度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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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原則上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第33條);僅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符合技術或資本密集標準並經許可,才是第34條的例外。
Q2農業企業機構承受耕地要符合什麼條件?▾
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並備妥經營利用計畫經申請許可,重點在能否真正進行農業經營,而非資本額高低。
Q3農業企業機構承受耕地的申請流程是什麼?▾
備經營利用計畫及規定書件,向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核發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Q4向誰申請承受耕地許可?▾
向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由其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許可,不是直接向中央申請。
Q5拿到許可後農地可以自由使用嗎?▾
不可。中央在許可時即限制承受的區位、面積、用途及抵押權設定最高金額,且受第35條、第36條經營計畫與使用限制的持續拘束。
Q6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的標準誰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類目及標準,並訂定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
Q7個人和法人取得農地的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自然人取得農地相對寬鬆,法人則受第33條禁令與第34條特許制雙重規範,須經許可且取得後使用受限。
Q8出售農地給農業法人要注意什麼?▾
務必確認買方已取得中央核發的承受許可證明,否則移轉登記辦不過,建議在合約約定「買方須先取得許可、否則解約退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自然人取得農地 | 法人承受耕地(第34條) |
|---|---|---|
| 可否承受耕地 | 原則可(受土地法及區域計畫法規範) | 原則禁止,僅特許三類法人例外 |
| 是否需事前許可 | 一般買賣無需特許 | 須經申請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 |
| 審查重點 | 面積、分割限制 | 技術或資本密集類目 + 經營利用計畫可行性 |
| 取得後限制 | 農業使用限制 | 區位、面積、用途、抵押最高金額皆受限,並受第35、36條拘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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