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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4 條

  1. 1.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其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得承受耕地;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
  2. 2.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應檢具經營利用計畫及其他規定書件,向承受耕地所在地之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經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憑以申辦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3. 3.中央主管機關應視當地農業發展情況及所申請之類目、經營利用計畫等因素為核准之依據,並限制其承受耕地之區位、面積、用途及他項權利設定之最高金額。
  4. 4.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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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開放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符合技術或資本密集標準並經申請許可後承受耕地。

Q · 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僅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且符合中央公告的「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者,經申請許可後才能承受耕地。申請須備經營利用計畫及規定書件,向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中央並會限制承受的區位、面積、用途及抵押權設定的最高金額。

白話解讀

第33條把私法人買耕地的大門關上了,第34條則在牆上開了一道窄門。但這道門不是給所有公司的:只有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而且要符合中央公告的「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與標準,再經過申請許可,才進得來。流程也比一般買賣繁複得多:你要備妥經營利用計畫和規定書件,向耕地所在地的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由它核轉中央許可、核發證明文件,你才拿著這張證明去辦所有權移轉登記。更關鍵的是,中央會依當地農業發展情況限制你能買的區位、面積、用途,連你在這塊地上設定抵押權的最高金額都會被框住。看懂這條,你會明白:農業法人取得耕地不是買賣,是一場帶著經營承諾的審查。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為私法人承受耕地禁令(第33條)的法定例外,建立「特許承受制」:限定主體(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限定資格(技術或資本密集類目)、限定程序(經營計畫審查、核轉許可、核發證明),並對承受後的區位、面積、用途及抵押最高金額設定上限,是農業企業化與防止農地資本炒作之間的制度平衡點。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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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原則上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第33條);僅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符合技術或資本密集標準並經許可,才是第34條的例外。

Q2農業企業機構承受耕地要符合什麼條件?

須符合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的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及標準,並備妥經營利用計畫經申請許可,重點在能否真正進行農業經營,而非資本額高低。

Q3農業企業機構承受耕地的申請流程是什麼?

備經營利用計畫及規定書件,向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許可、核發證明文件後,憑以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Q4向誰申請承受耕地許可?

向耕地所在地的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由其核轉中央主管機關(農業部)許可,不是直接向中央申請。

Q5拿到許可後農地可以自由使用嗎?

不可。中央在許可時即限制承受的區位、面積、用途及抵押權設定最高金額,且受第35條、第36條經營計畫與使用限制的持續拘束。

Q6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的標準誰定?

由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類目及標準,並訂定承受耕地之移轉許可準則。

Q7個人和法人取得農地的規定一樣嗎?

不一樣。自然人取得農地相對寬鬆,法人則受第33條禁令與第34條特許制雙重規範,須經許可且取得後使用受限。

Q8出售農地給農業法人要注意什麼?

務必確認買方已取得中央核發的承受許可證明,否則移轉登記辦不過,建議在合約約定「買方須先取得許可、否則解約退款」。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自然人取得農地法人承受耕地(第34條)
可否承受耕地原則可(受土地法及區域計畫法規範)原則禁止,僅特許三類法人例外
是否需事前許可一般買賣無需特許須經申請許可並核發證明文件
審查重點面積、分割限制技術或資本密集類目 + 經營利用計畫可行性
取得後限制農業使用限制區位、面積、用途、抵押最高金額皆受限,並受第35、36條拘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農地法第3条(農地の権利移動の許可・農地所有適格法人要件)
🇰🇷 韓國농지법 제6조·제2조(농지 소유 제한 및 농업법인)
🇨🇳 中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5條(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取得土地經營權之審查)
🇩🇪 德國Grundstückverkehrsgesetz (GrdstVG) § 2, § 9(landwirtschaftliche Grundstücksgeschäfte – Genehmigung)
🇫🇷 法國Code rural et de la pêche maritime, art. L331-1 et s.(contrôle des structures – autorisation d'exploiter / SAFER)
🇺🇸 美國州層級反公司農業法(如 Iowa Code Ch. 9H)+ AFIDA 7 U.S.C. § 3501(外資農地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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