募資優惠高壓場景的精準對話美國法庭詰辯學院 NITA 教官的溝通實戰心理學把最高壓房間裡的詰問與提問邏輯,變成你日常對話的工具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 條

快速跳轉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僅符合第 34 條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許可者例外。

Q · 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原則不行,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僅特定農業法人經許可例外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公司、財團法人等)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這是資格限制而非手續問題。唯一例外是符合第 34 條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且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一般投資性質的公司幾乎無法通過這道門,地政機關也沒有通融空間。誤用借名登記繞道,將使公司面臨出名人反悔、被查封、繼承爭產等重大風險。

深度解讀

你開了一家公司,想買塊農地當資產配置、蓋廠房或將來等增值,找好了地、談好了價,代書卻告訴你「公司不能買農地」。你以為他在刁難,其實是第33條:私法人(公司、財團法人這類非自然人的法律主體)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承受就是受讓、取得所有權的意思。這不是手續問題,是資格問題:你的公司根本沒有當耕地所有權人的資格。唯一的例外,是符合第34條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而且要經過許可。看懂這條,你就不會白花時間去談一筆從法律上就成立不了的交易,也不會誤信「借個人名字登記就好」這種會讓你財產暴露在巨大風險裡的歪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回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