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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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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ruby30125029
4 years ago
專業證照
私法人以外,自然人與公法人可承受耕地。 耕地以外的農業用地不受此限。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