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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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僅符合第 34 條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許可者例外。
Q · 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原則不行,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僅特定農業法人經許可例外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私法人(公司、財團法人等)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這是資格限制而非手續問題。唯一例外是符合第 34 條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且須經主管機關許可。一般投資性質的公司幾乎無法通過這道門,地政機關也沒有通融空間。誤用借名登記繞道,將使公司面臨出名人反悔、被查封、繼承爭產等重大風險。
深度解讀
你開了一家公司,想買塊農地當資產配置、蓋廠房或將來等增值,找好了地、談好了價,代書卻告訴你「公司不能買農地」。你以為他在刁難,其實是第33條:私法人(公司、財團法人這類非自然人的法律主體)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承受就是受讓、取得所有權的意思。這不是手續問題,是資格問題:你的公司根本沒有當耕地所有權人的資格。唯一的例外,是符合第34條的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而且要經過許可。看懂這條,你就不會白花時間去談一筆從法律上就成立不了的交易,也不會誤信「借個人名字登記就好」這種會讓你財產暴露在巨大風險裡的歪招。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6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0 則
立法沿革 3 版
- 私法人名詞
- 承受名詞
- 第三十四條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4 條條文
本條有 3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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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