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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3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
  2. 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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