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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 第 3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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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辦理。
  2. 2.為加強農業用地違規使用之稽查,中央主管機關得訂定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規定,縣市政府對農地違規使用負有加強稽查取締的法定義務,中央並得訂定檢舉獎勵辦法。

Q · 看到農地被違規蓋工廠或倒廢土,可以檢舉嗎?

可以,向縣市政府農業主管機關具名檢舉即可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這是法定義務而非裁量;必要時還可成立違規聯合取締小組。同條第二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檢舉獎勵辦法,符合要件的具名檢舉人有機會領取獎勵金。檢舉時留存現場照片、地號與時間戳記,對後續違規認定最有幫助。

深度解讀

全台農地上長出的鐵皮工廠、貨櫃屋、露天棄置的廢棄物,多數不是政府主動抓到的,是有人檢舉的。第32條把兩件事寫死了:一是直轄市和縣市政府「應」加強稽查取締違規使用農地,這個「應」是法律義務,不是看心情;二是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訂檢舉獎勵辦法,意思是你檢舉違規農地,某些情況拿得到獎金。你每天經過那塊本來種稻、現在堆滿廢土的地,過去你只覺得礙眼、無能為力。看完這條你會知道:你手上有一個正式的檢舉權,而政府有一個不能裝死的取締義務。這兩件事合起來,就是你對付身邊農地亂象的入口。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1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農業用地違規使用檢舉獎勵辦法法規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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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 農業發展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農業用地之違規使用,應加強稽查及取締;並得併同依土地相關法規成立之違規聯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農業發展條例第 3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92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