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1 條
耕地之使用及違規處罰,應依據區域計畫法相關法令規定;其所有權之移轉登記依據土地法及民法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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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規定,耕地使用與違規處罰依區域計畫法,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土地法及民法。
Q · 在自己的農地違規被開罰,該找農業局還是地政機關?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耕地違規使用的處罰回歸區域計畫法,罰則在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6 萬至 30 萬元罰鍰,並得限期變更使用或拆除,不改善可按次連續處罰,主管的是縣市地政或工務單位。跑去農業局申訴等於敲錯門,還可能拖過 30 天訴願期限。
白話解讀
很多人以為關於農地的所有規則都寫在農業發展條例裡,第31條卻做了一件很容易被忽略的事:它把問題分流到別的法律。耕地能怎麼用、違規會被罰多少,去看區域計畫法;土地要過戶、登記怎麼跑,去看土地法和民法。這個分流的真正意義是,當你在農地上蓋了資材室、停車場或鐵皮倉庫被檢舉,開單的依據是區域計畫法第21條(6萬到30萬罰鍰,還能限期拆除、按次連續處罰),不是農業發展條例本身。知道這條,你收到處分時就知道該翻哪本法、敲哪個機關的門、卡哪個時效,而不是跑去農業局申訴一張它根本管不到的罰單,白白讓救濟期限過掉。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為法律適用之分流(準據)規定:耕地的使用管制與違規處罰,導向區域計畫法及其子法(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耕地所有權的移轉登記,則回歸土地法及民法的不動產登記規則。本條本身不設罰則,而是指定爭點應適用的法律與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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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 31 條是什麼?▾
一條分流規定,把農地的違規處罰導向區域計畫法、過戶登記導向土地法與民法。
Q2農地違規處罰依據哪一條?▾
依區域計畫法第 21 條,6 萬至 30 萬元並得限期拆除、連續處罰。
Q3農地違規該找哪個機關?▾
縣市政府地政或工務單位(區域計畫法主管),不是農業局。
Q4農地過戶為什麼不看農業發展條例?▾
第 31 條明定移轉登記依土地法及民法第 758 條辦理。
Q5農地違規處分多久內要救濟?▾
送達後 30 天內提訴願,逾期罰鍰確定。
Q6連續處罰是什麼意思?▾
違規狀態未改善前可按次反覆開罰,金額會累積。
Q7公司可以買農地嗎?▾
私法人原則上不得承受耕地(農業發展條例第 33 條),過戶會卡關。
Q8在農地蓋資材室合法嗎?▾
須先申請農業設施容許使用核准,未核准自建可能違反區域計畫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use_and_penalty | ownership_transfer |
|---|---|---|
| 適用法律 | 區域計畫法 + 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 土地法 + 民法第 758 條 |
| 主管機關 | 縣市政府地政/工務單位 | 地政事務所 |
| 核心爭點 | 違規使用、限期拆除、連續處罰 | 登記生效、私法人承受限制 |
| 救濟時效 | 處分送達後 30 天訴願 | 依一般消滅時效,登記程序無特定救濟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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