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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8)法律字第 008109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8 年 03 月 15 日

要旨

關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徵收用地未於法定期間內實施開發有關機關之具體處理意見

主旨

關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徵收用地未於法定期間內實施開發,致編定失其效力,又遲不徵收,貴部依行政院指示就監察院審核意見第三項會商本部等有關機構研提具體處理意見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 貴部八十八年二月廿四日台財稅字第八八○○八七四九五號函。二 按「未經訴願決定之案件,原處分官署既自覺其處分為不合法,本於行政上之職權作用,原得自動的為撤銷原處分或另為處分」、「行政官署對其已為之行政行為發覺有違誤之處,而自動更正或撤銷者,並非法所不許」 (行政法院二十四年判字第四號判例及四十四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要旨參照) 。復按行政主管機關就行政法規所為之釋示,係闡明法規之原意,固應自法規生效之日起有其適用。惟於後釋示發布前,主管機關所為之行政處分如未經訴訟程序而確定者,除因適用當時法令錯誤而確屬違法,由主管機關依職權撤銷外,似不因嗣後法令之改變或適用法令之見解變更而受影響 (司法院釋字第二八七號解釋及解釋理由書參照) 。是以,本件遺產稅課稅處分係在行政院八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台八十三財字第四四五三三號函釋發布前,因納稅義務人未提起行政救濟而確定,屬已確定之負擔行政處分,除發覺確有違法之處,而得由原處分機構或上級機關依職權撤銷外,似不因嗣後適用法令見解之變更而受影響。惟本件課稅處分於作成時是否有違法或認定事實錯誤等情事,仍宜請主管機關本於職權依本法認定。三 至於行政院上開函釋是否擴大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一條之免稅範圍疑義乙節,因本部並非該條例之法規主管機關,故未便表示意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8)法律字第 008109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8 年 03 月 15 日發布,要旨:關於新竹科學工業園區第三期徵收用地未於法定期間內實施開發有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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