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 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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