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0 條
- 1.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
- 2.前項擴大經營規模,得以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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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協助貸款或補助,擴大方式含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
Q · 田太小想擴大,政府真的會幫忙嗎?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0 條,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第二項給了四條具體路徑: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重點不是要你買更多地,而是用「經營權集中、所有權分散」的方式把規模做大,補助與貸款是兩套不同的申請系統。
白話解讀
很多農民一輩子守著祖傳的幾分地,覺得規模就這樣了,政府那些補助跟自己無關。但這條寫得很白: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還要籌錢協助你貸款或補助。重點在第二項給了你四條具體的路:組農業產銷班、租別人的耕地、委託別人代耕、或其他方式。其中最被低估的是「租賃耕地」。很多人不敢碰農地租賃,以為一租出去就被三七五減租綁死、地要不回來。農業發展條例在民國89年修法後已經鬆綁,新訂的農地租約租金、租期由雙方自己談,不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這代表想擴大的人租得到地,有閒置地的人敢租出去。這條不是口號,它是「小地主大佃農」整套政策的法律源頭。
法律定性
農業發展條例第 30 條為政策性扶植條款,課予主管機關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之義務,並明定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等合法擴大途徑,是台灣農地規模化政策的核心法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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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農業發展條例第30條是什麼?▾
規定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是農地規模化政策的法源。
Q2我的田太小,政府補助輪得到我嗎?▾
輪得到,本條重點正是幫小農把規模做大;可靠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組產銷班擴大經營,先到農會確認是否符合家庭農場認定。
Q3擴大經營規模有哪幾種合法方式?▾
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四種(第30條第2項)。
Q4把農地租給別人以後要不要得回來?▾
民國89年1月4日後新訂的農地租約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租期租金自己談,到期依約收回。
Q5委託代耕會不會影響農保或老農津貼?▾
委託代耕通常不移轉土地使用權,仍保有自行經營身分;惟資格認定有細節,決定前務必向農會核對實際情況。
Q6補助和貸款差在哪?▾
補助是給錢不用還、競爭激烈名額有限;貸款是低利借款額度較大,多數人擴大經營是兩者搭配使用。
Q7擴大經營規模的協助要去哪裡申請?▾
向當地農會、區公所農業課,或農糧署、全國農業金庫、農業信用保證基金等管道,依年度公告期程申請。
Q8什麼叫「家庭農場」?▾
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與施行細則有定義與認定標準,這是申請本條獎勵輔導與補助的門票。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產銷班 | 租賃耕地 | 委託代耕 |
|---|---|---|---|
| 土地所有權 | 不變,仍各自持有 | 不移轉,承租使用 | 不移轉,委託他人耕作 |
| 自行經營身分 | 保留 | 承租方為經營者 | 通常保留 |
| 對農保/老農津貼 | 一般不受影響 | 出租方須留意身分認定 | 一般不受影響(須向農會核對) |
| 三七五減租風險 | 無 | 89.1.4 後新訂租約不適用 | 無(非租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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