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3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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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 30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協助貸款或補助,擴大方式含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
Q · 田太小想擴大,政府真的會幫忙嗎?
會。租地、組產銷班、委託代耕三條路政府都協助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30 條,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並籌撥資金協助貸款或補助。第二項給了四條具體路徑:組織農業產銷班、租賃耕地、委託代耕、或其他經營方式。重點不是要你買更多地,而是用「經營權集中、所有權分散」的方式把規模做大,補助與貸款是兩套不同的申請系統。
深度解讀
很多農民一輩子守著祖傳的幾分地,覺得規模就這樣了,政府那些補助跟自己無關。但這條寫得很白:主管機關「應」獎勵輔導家庭農場擴大經營規模,還要籌錢協助你貸款或補助。重點在第二項給了你四條具體的路:組農業產銷班、租別人的耕地、委託別人代耕、或其他方式。其中最被低估的是「租賃耕地」。很多人不敢碰農地租賃,以為一租出去就被三七五減租綁死、地要不回來。農業發展條例在民國89年修法後已經鬆綁,新訂的農地租約租金、租期由雙方自己談,不再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這代表想擴大的人租得到地,有閒置地的人敢租出去。這條不是口號,它是「小地主大佃農」整套政策的法律源頭。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9 則
立法沿革 4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4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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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