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發展條例 第 7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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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農業發展條例第73條規定,本條例所定罰鍰由主管機關處罰;中央為農業部,地方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此決定人民訴願救濟對象。
Q · 農地被開罰,我到底要向誰申訴?
看處分書蓋哪一級政府的章,就向誰救濟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73條,本條例的罰鍰只能由「主管機關」處罰,中央是農業部、地方是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誰蓋章開罰,你的訴願就針對誰、向其上級機關提起。先確認處分書蓋章機關的層級,是決定救濟方向的第一步,搞錯對象會在管轄不符上空耗 30 天救濟期。
深度解讀
罰單上蓋的是誰的章,決定了你要去哪裡喊冤。農業發展條例裡所有的罰鍰,不是隨便哪個公務員開的,是「主管機關」(中央是農業部,地方是直轄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才有權處罰。這句話看起來像廢話,其實藏著你的救濟路線圖:罰你的是縣政府,你不服就針對它、向它的上級提訴願;搞錯處罰機關、找錯申訴對象,你的 30 天救濟期就在原地打轉中悄悄燒光。農地被開罰時,第一個動作不是繳錢也不是生氣,是看清楚這張處分書是哪一級政府蓋的章,因為它決定你下一步往哪裡走。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立法沿革 1 版
- 罰鍰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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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