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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農產專業區計畫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並視農民意願,協調有關機構及團體研擬,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之;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2. 農產專業區計畫書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農產種類及經營型態。 二、設置地區、位置及其面積。 三、區域內農戶數。 四、經營方法或作業計畫,包括實施計畫產、製、儲、銷。 五、加強農民組織及教育訓練計畫。 六、公共設施之配置及其管理、維護計畫。 七、預算經費,包括補助款、配合款及貸款金額。 八、預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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