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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政府輔導業者與農民訂定契約收購農產品,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產品品質、規格、標準、收購數量、保證或收購價格,並由收購者將所訂契約條款及鄉鎮別契約數量表,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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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上述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19條,政府需輔導業者與農民訂定契約收購農產品,契約內容應包括產品品質、規格、標準、收購數量、保證或收購價格,並由收購者將契約條款及鄉鎮別契約數量表,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根據上文提到的《政府採購法第59條修正公布》,此法條明確禁止廠商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等方式促成採購契約的簽訂。如果有違反,機關可根據法律規定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的費用。 另外,《土地法第106條》有關供農、漁、牧使用的農地認定標準,在內政部的會商結論中指出,供農、漁、牧使用的農地在實施區域計畫或都市計畫前需以實際供農、漁、牧使用者為農地。在實施都市計畫後的地區則需指定農業區、保護區內供農、漁、牧使用的土地。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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