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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1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由政府輔導業者與農民訂定契約收購農產品,其契約內容應包括產品品質、規格、標準、收購數量、保證或收購價格,並由收購者將所訂契約條款及鄉鎮別契約數量表,函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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