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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依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對特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實施計畫產銷,得會同有關機關為下列之措施: 一、訂定生產目標。 二、劃分農產品或原料供應區。 三、訂定產銷配額。 四、訂定農產品或原料收購規格。 五、訂定最低收購價格。 六、輔導產銷業者採行契約生產或契約收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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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20條,中央主管機關在實施計畫產銷時,有權會同有關機關採取以下措施: 一、訂定生產目標。 二、劃分農產品或原料供應區。 三、訂定產銷配額。 四、訂定農產品或原料收購規格。 五、訂定最低收購價格。 六、輔導產銷業者採行契約生產或契約收購。 這些措施的訂定是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的規定,旨在促進特定農產品或農產加工品的生產與銷售。例如,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48條,其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制定生產目標,透過劃分供應區和訂定配額等措施來達成訂定的目標。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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