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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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民團體申請承受耕地許可時,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六份,並裝訂成冊,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設立許可文件影本。 二、申請承受耕地之清冊。 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直轄市、縣(市)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者,得免予檢附。 四、位置略圖。 五、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 六、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但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者,免予檢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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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資料中,我們可以得知農民團體在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時,需依照規定填寫申請書及檢附下列六份文件,並向土地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其中的第三點提到,需要附上最近一個月內核發的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但如果當地地政主管機關能提供網路查詢的話,則可以免去提供。第六點則提到,申請承受依法拍賣的耕地時,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情況下,可以免附此文件。 在法律上,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第 4 條規定了申請承受耕地許可的相關文件和應提供的資料。這些規定確保了申請程序的透明和依法進行的原則。
- 承受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拍賣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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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