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 3 條
快速跳轉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法律上來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如果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才能依照相關法規申請許可承受耕地。例如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7條第2項,作農業使用的耕地移轉給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時,需符合產業發展需要、一定規模或其他條件,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同意者,方可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這些規定都是為了保障農業用地的合理使用和移轉,確保符合相關標準的法人可以合法取得耕地。
- 承受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