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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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所稱耕地,指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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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的規定,耕地指的是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山坡地保育區及森林區之農牧用地。根據最新的內政部97年7月1日臺內地字第0970105525號函釋,這些區域計畫法所劃定的耕地指的是非位於都市內的土地,並且必須符合區域計畫法或都市計畫法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相關法令規定。例如,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若符合第三十四條的規定並取得許可,則可以承受耕地移轉。
- 區域計畫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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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