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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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準則依農業發展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三十四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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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法規「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第4項的規定,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要申請承受耕地移轉必須符合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之類目及標準,經申請許可後,才能得到允許。這條法規指出了申請移轉耕地的法人必須符合的條件,並且需要經許可方可進行移轉。
- 農業發展條例法規
- 第三十四條第四項條文
- 農業發展條例 第 34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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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