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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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所提出之農業經營利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其相關細目如附件二: 一、承受耕地之目的及利用內容。 二、試驗研究用地區位分析。 三、試驗研究類目與農業發展之關係。 四、試驗研究目標、實施策略、期程及整體規劃事項。 五、申請承受依法拍賣耕地,無法取得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者,應敘明承受該耕地後適法使用之方式。 六、試驗研究效益及風險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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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