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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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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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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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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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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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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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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案件不符合規定,其情形可補正者,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不能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經補正仍未符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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