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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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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1條,若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例如,農民申請將特定土地劃定為農業用地,並符合農業用地移轉或免徵相關稅費的條件,便可根據該條例獲得農業使用證明。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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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1 條規定:「申請案件經審查符合本條例第三條第十二款及本辦法第四條或第六條規定者,受理機關應核發農業用地作農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