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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13 條

  1. 1.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及核發證明文件收費標準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
  2. 2.第十一條規定發之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以一份為原則,申請者為同一申請案件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時,其超過部分應另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以新臺幣一百元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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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3條的規定,第一項是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受理申請許可案件並核發證明文件時,應依照農業主管機關的規定向申請人收取行政規費。這項規定確保了政府在農業用地的管理過程中能夠收取相應的費用以維持運作。 第二項則是指根據第十一條的規定核發的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原則上是以一份為基準。如果申請者在同一申請案件中要求核發多份證明書,超過部分則應另外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收取新台幣一百元。這些規定確保了農業用地的使用證明文件能夠得到有效的管理和控制。 參考資料: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3條規定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施行細則最新版本 範例: 在某個案件中,申請人需要核發兩份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3條的規定,超過部分應另外收取證明書費,每一份以新台幣一百元計算。這樣的規定確保了政府能夠有效地管理農業用地的使用證明文件並收取相應的費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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