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14 條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之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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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4條的規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即失去效力。於此條款下的一個相關範例是:原告主張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逾期失效,提出訴願,但被告引述法院拍賣的農業用地,在有效期間內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因此仍可適用不課徵土地增值稅的規定。這個範例顯示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書的有效期限和其失效的情況,符合該法條的內容。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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