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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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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並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時,可以將部分權限委任或委辦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并且需要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訂定。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本身,特別是要查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可以引用最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農業用地權限委任或委辦的公告,以及作業方式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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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5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為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任或委辦鄉(鎮、市、區)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