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 15 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第七條至第十三條規定事項時,可以將部分權限委任或委辦給鄉(鎮、市、區)公所辦理,并且需要依法公告。其作業方式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來訂定。 這個法條的參考資料可以是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本身,特別是要查看第七條至第十三條的相關規定。同時也可以引用最新的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對於農業用地權限委任或委辦的公告,以及作業方式的相關規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