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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 第 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九條、第十條、第十四條規定取得容許使用之農業設施及依前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准工廠登記之農業設施,中央主管機關應督導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規定專案列管,並進行抽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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