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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2 條(糧食之種類與範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條例所稱糧食,係指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而言,省(市)政府為管理雜糧之公告時,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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