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第 2 條(糧食之種類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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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糧食,係指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而言,省(市)政府為管理雜糧之公告時,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之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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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2條,所稱糧食指的是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而省(市)政府在管理雜糧時,必須經過中央糧食主管機關的核准。 參考範例:糧食管理治罪條例所指的糧食範圍極為明確,例如小麥、稻米等都在其範圍之內。在司法實務中,曾有案例涉及農民收購小麥時未經核准,而遭到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法院依據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2條判決該行為屬違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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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