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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2糧食之種類與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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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所稱糧食,係指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而言,省(市)政府為管理雜糧之公告時,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2條,所稱糧食指的是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而省(市)政府在管理雜糧時,必須經過中央糧食主管機關的核准。 參考範例:糧食管理治罪條例所指的糧食範圍極為明確,例如小麥、稻米等都在其範圍之內。在司法實務中,曾有案例涉及農民收購小麥時未經核准,而遭到檢察官提起公訴,最後法院依據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2條判決該行為屬違法。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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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2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糧食,係指穀、米、小麥、麵粉及其他經政府公告管理之雜糧而言,省(市)政府為管理雜糧之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