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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3囤積居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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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囤積居奇論: 一 經營糧食業而購進糧食營利者。 二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購存糧食不遵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出售者。 三 業戶或農戶之餘糧,經糧食主管機關規定出售,而藏匿或規避不售者。 前項第三款所稱餘糧、係指所有存糧減去應繳政府實物、應繳積穀、應存種子及保持至下屆收穫時之食與用量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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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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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3 條規定:「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以囤積居奇論: 一 非經營糧食業而購進糧食營利者。 二 經營糧食業之商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