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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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粉狀米及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准公告之食米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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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本辦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粉狀米及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准公告之食米加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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