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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進出口糧食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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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進出口糧食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同意。本條例是要求進出口糧食必須獲得中央糧食主管機關的同意方可進行。根據中華民國法律,任何未經授權的進出口行為將會受到相應的處罰。例如,像參考資料中提到的案例,涉及未經許可的進口或出口行為,將被視為違法,而相應的法律制裁也將依法執行。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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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