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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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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出境,應依航程期間,按海員每人每日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每人每日白米五百公克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並得加二分之一之預備量為准許攜帶之航程糧食數量。 前項航程期間以往還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商船出境時應計算航程糧食需要量,海員每人每日應攜帶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則每人每日攜帶白米五百公克,另可再加二分之一預備量。航程期間以往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我很抱歉,沒有找到具體的航程糧食需要量的相關範例。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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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第 4 條規定:「商船出境,應依航程期間,按海員每人每日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每人每日白米五百公克計算其航程糧食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