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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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出境,應依航程期間,按海員每人每日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每人每日白米五百公克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並得加二分之一之預備量為准許攜帶之航程糧食數量。 前項航程期間以往還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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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商船出境時應計算航程糧食需要量,海員每人每日應攜帶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則每人每日攜帶白米五百公克,另可再加二分之一預備量。航程期間以往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我很抱歉,沒有找到具體的航程糧食需要量的相關範例。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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