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第 5 條
快速跳轉
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法規可以得知,根據《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第 5 條的規定,商船出境時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另外,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食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舉例來說,如果一艘商船打算出境,根據法規,必須經過當地海關的查驗程序,以確保所攜帶糧食符合相關法規;同樣地,漁船出海作業時,也必須經過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的查驗,以確保攜帶的糧食合法合規。
- 攜帶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