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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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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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第 6 條》,商船出境時所攜帶的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而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的糧食則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參考資料: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37 條 (84.01.18),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 第 19 條 (86.05.26) 舉例:根據《海關緝私條例 第 36、37 條》,海關有權對船舶及其貨物進行檢查,而根據《進出口貨物查驗及取樣準則 第 19 條》,進出口貨物也需經過查驗及取樣,因此漁船出海作業時所攜帶的糧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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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