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調節臺灣地區糧食供需,穩定糧價,特訂定本辦法。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4.21
廢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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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糧食係指稻穀、糙米、白米、碎米、粉狀米及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核准公告之食米加工品。
進出口糧食應經中央糧食主管機關同意。
商船出境,應依航程期間,按海員每人每日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每人每日白米五百公克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並得加二分之一之預備量為准許攜帶之航程糧食數量。
前項航程期間以往還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其他船舶及航空器攜帶糧食出境,準用本辦法有關規定。
進出口及航程攜帶糧食,未依本辦法規定辦理者,依違反糧食管理治罪條例規定辦理。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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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4.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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