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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4.21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

  •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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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出境,應依航程期間,按海員每人每日白米七百五十公克,旅客每人每日白米五百公克計算其航程糧食需要量,並得加二分之一之預備量為准許攜帶之航程糧食數量。 前項航程期間以往還全航程所需日數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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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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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船出境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海關查驗,漁船出海作業時,其所攜帶糧食應經當地漁船出入海檢查管制站查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地區進出口糧食及攜帶航程糧食管理辦法全文共 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4.21,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