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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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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對於個別保管之物品,應以受寄原物返還寄託人。對於混合保管之物品,得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受寄物返還之。 混合保管之受寄物,因自然乾燥或鼠食蟲蝕而減少者,其應還數量,得按照業務規則訂定之百分率扣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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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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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倉業法第 10 條規定:「農倉對於個別保管之物品,應以受寄原物返還寄託人。對於混合保管之物品,得以同種類、同品質、同數量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倉業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