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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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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將准停業及解散之農倉,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16條,該條規定了停業解散農倉應由所在地主管機關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案的程序。根據相關參考資料,例如農會法第46條和農會人事管理辦法第31條,提供了對此條款的解釋和適用情形。例如,可舉辦上訴人因經營不善而被概括接管輔導及改善整頓的案例作為相關範例。基於最新的資料依據,以確保釋義的準確性。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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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規定:「所在地主管機關應將核准停業及解散之農倉,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內政部備案。」(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