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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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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農倉呈請登記時,除業務規則外,應附具記載左列各事項之聲請書及文件: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所列各事項。 二、聯合農倉所屬農倉預定一年間保管或經營農產品之種類、數量及預定寄託於聯合農倉之物品種類、數量。 五個以上農倉設立之聯合農倉呈請登記時,並應加具聯合農倉章程、創立會決議錄及股東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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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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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十一款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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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 17 條規定:「聯合農倉呈請登記時,除業務規則外,應附具記載左列各事項之聲請書及文件: 一、本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至…」(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倉業法施行條例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