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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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向主管機關呈請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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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的規定,當相關登記事項有變更時需向主管機關呈請備案。例如,根據最高法院 27 年台上字第 648 號判例,當農業用地的登記事項有變更時,相關畜牧場或植物園等經營者就必須向主管機關呈請備案。
- 第三條第一款至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七款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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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