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倉業法施行條例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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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倉業務規則,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業務之種類。 二、受寄物之名稱。 三、保管方法。保管上有特種手續者,其手續。 四、保管期間。 五、保管費之規定。 六、受寄物入倉、出倉之手續。 七、發給倉單及作為借款擔保時手續之規定。 八、保險之規定。 九、個別保管受寄物數量減少與返還之規定。 十、為混合保管者,混合保管之範圍及其受寄物數量減少與返還之規定。十一、寄託人或倉單持有人檢點受寄物之規定。 十二、兼營農倉業法第六條之事務者,其處理事務之規定。 十三、農倉盈餘處分及損失負擔之規定。 十四、業務年度開始及終了日期之規定。 十五、其他應載明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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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