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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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發給登記證。
- 2.發證機關應於發證時,副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3.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各登記農場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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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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