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擴大農作物產銷規模,提高經營效率,加強辦理農場登記,特訂定本規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88.06.29
農場登記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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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農場登記證(格式如附件三),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場名。
二、場址。
三、負責人。
四、農場種類。
五、經營方式。
六、經營種類。
七、場地面積。
八、固定資產。
九、有效期限。
農場如兼營林、漁、牧等副業,依有關規定應登記者,應另依該項規定辦理登記。
-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查核無誤後,發給登記證。
- 發證機關應於發證時,副本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應於每年年終時,將各登記農場列冊彙報中央主管機關。
登記之農場,應受主管機關之監督。
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輔導項目包括: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
二、提升生產技術: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種等。
三、加強運銷: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
四、改善財務: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貸款等。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農場登記規則全文共 19 條,最新異動日為 88.06.29,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