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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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用辭定義如左: 一、農場:指利用自然資源及農用資材,從事農作物產銷為主之場地。 二、自然人農場:指自然人所經營之農場。 三、法人農場:指法人所經營之農場。 四、土地利用型農場:指運用土地從事農作物栽培為主之農場。 五、設施利用型農場:指運用設施從事農作物栽培為主之農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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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場登記規則第2條之規定,農場定義包括自然人農場、法人農場、土地利用型農場和設施利用型農場。自然人農場指由自然人經營的農場,法人農場則指由法人經營的農場。而土地利用型農場則是指以土地作為主要資源從事農作物栽培的農場,設施利用型農場則是指以設施作為主要資源從事農作物栽培的農場。 在農業發展條例中,針對農業用地的定義及範圍有詳細規定,包括農作、森林、養殖、畜牧及保育使用者等範疇。根據規定的用途,對不同類型的農地進行了具體劃分,並針對特定區域的農業用地作出明確規範。 至於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則對農民自行經營的情況作出了具體規定,並針對農業用地的移轉和稅務優惠事宜提供了相應的規定。 總之,以上法條及規則對於不同類型的農場和農業用地進行了明確的界定和規範,以保障農業生產的正常進行和相關利益的保障。
- 自然人名詞
- 法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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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