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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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則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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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農場登記規則第3條,按照法規所述,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根據這條法規,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有權利和責任依照農場登記規則來執行管理農業相關事務。 資料參考:《農業發展條例》第2條、第39條、《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證明核發暫行處理原則》第6條。根據上述資料,農業發展條例對於農業用地的使用、農業用地的移轉等有詳細規定,並且指定了中央和地方主管機關的權限範圍。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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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