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第 9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場登記規則第9條,法人農場應在法人登記核准後再申請為農場之登記。對於自然人農場如係合夥或共同經營,則應將所訂合同及權利義務分配辦法一併檢送。這是根據87 年6月4日公布施行之畜牧法及其施行細則第4條所規定。
- 法人名詞
- 俟名詞
- 核名詞
- 自然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農場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