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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規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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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按農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簽辦單(如附件四)逐一實地查,受理變更登記事項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農場登記規則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按照農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簽辦單逐一實地查核,同時在受理變更登記事項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程序。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處理農場登記申請或變更時,能夠審慎地實地查核相關事項,以確保農場登記的正確性。 舉例來說,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1、2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業時,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工作,並且在會勘時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以確認界址等相關事項。這顯示了該機關在辦理申請時需要實地查核,符合農場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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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場登記規則第 10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按農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簽辦單(如附件四)逐一實地查核,受理…」(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場登記規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