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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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農場登記規則第10條,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應按照農場申請設立登記審查簽辦單逐一實地查核,同時在受理變更登記事項時也要進行相同的程序。這項規定主要是為了確保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處理農場登記申請或變更時,能夠審慎地實地查核相關事項,以確保農場登記的正確性。 舉例來說,根據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認定及核發證明辦法第10條及第11條第1、2項的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在辦理農業用地作農業使用之認定及證明書核發作業時,會組成審查小組進行審查工作,並且在會勘時通知申請人到場指界及說明,以確認界址等相關事項。這顯示了該機關在辦理申請時需要實地查核,符合農場登記規則第10條的規定。
- 主管機關名詞
- 設立登記名詞
- 核名詞
- 變更登記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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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