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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規則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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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之農場就其經營予以考評,其程序分初評、複評及核定: 一、初評: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會同當地區農業改良場等有關單位人員實地進行初評。 二、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請專家及學者等有關人員組成考評小組,對初評成績優良之農場進行實地複評。 三、核定: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複評成績核定。
  2. 2.考評特優及優良農場由中央主管機關公開表揚,頒給獎狀及獎金。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農場登記規則第16條的內容。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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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場登記規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農場登記規則第 16 條規定:「主管機關應每年對登記之農場就其經營予以考評,其程序分初評、複評及核定: 一、初評:由直轄市或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農場登記規則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