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場登記規則 第 15 條
快速跳轉
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輔導項目包括: 一、改善經營管理:提供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 二、提升生產技術: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種等。 三、加強運銷: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 四、改善財務: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貸款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農場登記規則第15條的規定,可以逐一進行釋義如下: 一、改善經營管理:這部分規定主管機關每年得編列經費輔導登記之農場,提升其營運能力,以促進科學化及企業化之經營。輔導項目包括協助經營診斷,提供顧問服務及辦理各種農業教育、訓練、研習、觀摩。參考資料可以舉農業發展條例第5條所明定,以及相關法規指引農業經營與農政資訊的提供,以及農業教育、訓練、研習等。 二、提升生產技術:這部分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技術指導,輔導機械化與自動化,獎助研究創新及優先推廣新品種等。相關資料可以舉辦例子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辦理的技術指導、農業研究創新計畫等。 三、加強運銷:這部分規定主管機關得提供市場資訊,輔導成立運銷組織,建立品牌,改善運銷技術,協助產品檢驗及提供促銷機會等。相關法規可以舉辦例子如農產品行銷法、農產品運銷協會相關規定等。 四、改善財務:這部分規定主管機關得協助投資分析,輔導記帳與財務分析及提貸款等。相關法規可以舉例如財務投資法規、農業貸款相關指引等。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