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品種及種苗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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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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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沿革 2 版
(0771117 制定)
為實施植物種苗管理,保護新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以利農業生產,增進農民利益,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揭示本法制定宗旨及適用法律之順序。
(0930330 全文修正)
為保護植物品種之權利,促進品種改良,並實施種苗管理,以增進農民利益及促進農業發展,特制定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配合本法名稱之修正,酌予修正文字。 二、參酌國外立法通例,品種登記所受理登記之品種以「新」品種為限,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業已增訂「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品種權。」,故新穎性乃取得植物品種權之實質要件之一,不宜將之與特定名詞連用,爰將原各條文中之「新品種」,一律修正為「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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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71117 制定)
揭示本法制定宗旨及適用法律之順序。
(0930330 全文修正)
一、配合本法名稱之修正,酌予修正文字。 二、參酌國外立法通例,品種登記所受理登記之品種以「新」品種為限,又修正條文第十二條業已增訂「具備新穎性、可區別性、一致性及穩定性之品種,得依本法申請取得品種權。」,故新穎性乃取得植物品種權之實質要件之一,不宜將之與特定名詞連用,爰將原各條文中之「新品種」,一律修正為「品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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